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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森林消防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消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森林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森林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森林消防应急预案;(三)组织实施重点林区的防火巡查、火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区火源管控,建立健全林区火源管控体系,划定林区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管制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火灾预防技术装备。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力量。
三、扑救与处置第十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安全,同时保护重点生态区域和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队伍为主,社会救援力量为辅。
队伍应当服从指挥,社会救援力量应当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理调配人员和装备,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人员调配、物资储备、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工作。
同时要做好灾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或者指挥的;(二)不服从队伍统一调度指挥的;(三)违反规定使用火源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导致火灾发生的;(四)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的。
五、附则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森林消防条例》中有关森林消防的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中有关森林消防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更好地了解甘肃森林消防法实施细则。如果你有任何疑问,随时欢迎咨询我们,我们随时为你解答。